(2017)鄂038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锦平与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81行初19号起诉人:张锦平,女,生于1952年11月2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起诉人张锦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丹江口市粮食局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撤销被起诉人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丹江口市粮食局因错误除名应享受退休各项损失553583.36元;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偿各项损失115082.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信访告知书、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张锦平请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丹江口市粮食局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撤销被起诉人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本院不予受理;二、起诉人张锦平系原丹江口市粮食局丹江面粉厂全民合同制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起诉人张锦平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丹江口市粮食局因错误除名应享受退休各项损失553583.36元、被起诉人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偿各项损失115082.60元系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锦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泽辉审判员 周智华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雯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