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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7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牛春光与王俪燕、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光,王俪燕,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7502号原告:牛春光,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号1—4—5,身份证号码2102111986********。委托代理人:赵宇,男,系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俪燕,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号*单元*层*号,身份证号码2205021984********。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2区13号1单元29层6号法定代表人:王俪燕。原告牛春光与被告王俪燕、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春光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俪燕、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俪燕偿还借款本金51862.51元;判令被告王俪燕偿还借款利息2292.5元;判令被告王俪燕按未付本息总额的日0.1%承担违约罚息(起算日2015年11月2日,截止至起诉日为14361.42元);判令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俪燕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俪燕系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因所经营的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告王俪燕在浦信贷投资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互联网网络平台发布借款需求,借款总额为1000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12个月,年化利息为15%,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并提出由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信息在“浦小宝”平台发布后,平台用户赵兰天、史传伟、初喆、刘晓旭、吴楠、刘坤、朱成盛、(投标人)分别对该项目投标。“浦小宝”平台在确认借款需求与投标匹配成功后,2015年4月3日通过合作资金监管方“丰付支付”将投标人的出借资金转至借款人。《借款协议》生成,项目缔结成功。借款本金通过转付后,被告王俪燕(借款人)在2015年5月至10月均按约履行了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自2015年11月2日被告未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浦小宝”平台基于服务协议的规定及《借款协议》的约定,通过平台向被告发出了催收通知,被告对此不予理会。2016年10月7日,被告王俪燕逾期还款超出30日,原告便与借款投资人达成《项目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各投资人所享有《借款协议》的权利,原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俪燕、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王俪燕系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因所经营的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告王俪燕在浦信贷投资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互联网网络平台发布借款需求,借款总额为1000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12个月,年化利息为15%,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并提出由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信息在“浦小宝”平台发布后,平台用户赵兰天、史传伟、初喆、刘晓旭、吴楠、刘坤、朱成盛、(投标人)分别对该项目投标。“浦小宝”平台在确认借款需求与投标匹配成功后,2015年4月3日通过合作资金监管方“丰付支付”将投标人的出借资金转至借款人。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俪燕上述借款出具担保函,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协议》生成,项目缔结成功。借款本金通过转付后,被告王俪燕(借款人)在2015年5月至10月均按约履行了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自2015年11月2日被告未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浦小宝”平台基于服务协议的规定及《借款协议》的约定,通过平台向被告发出了催收通知,被告对此不予理会。2016年10月7日,被告王俪燕逾期还款超出30日,原告便与借款投资人达成《项目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各投资人所享有《借款协议》的权利。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王俪燕未还本金51862.21元、未还利息2292.5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后债权转让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案原告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同时获得对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862.51元、利息229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11月2日至截止起诉日违约罚息14361.4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俪燕、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俪燕偿还原告牛春光借款本金51862.51元;二、被告王俪燕偿还原告牛春光借款利息2292.5元;三、被告王俪燕给付原告牛春光违约罚息14361.42元;四、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王俪燕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11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俪燕、被告大连百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牧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人民陪审员  吕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