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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与吴艳。娄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吴艳,娄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字第859号申请人: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被执行人:吴艳、娄艳君申请执行人: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诉被执行人吴艳、娄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1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18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