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与吴艳。娄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吴艳,娄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字第859号申请人: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被执行人:吴艳、娄艳君申请执行人:董海艳、董乐健、魏连崎诉被执行人吴艳、娄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1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18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