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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仲峰与张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仲峰,张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仲峰被执行人张随有被申请执行人周仲峰与被执行人张随有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随有至今未能履行,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仲峰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万元及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10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随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随有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随有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项志军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