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敬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8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敬,绰号梁平,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3年7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因本案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武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敬租赁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偏石板27号1-1室门面开茶馆以摇骰子猜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违法活动,并由被告人李敬和“赖子”不定期当庄家摇骰子(一般“赖子”在赌场时由“赖子”当庄家,有时由李敬当庄家),被告人李敬不在赌场时由刘某(另案处理)协助被告人李敬参与照看、管理赌场并收取水钱,方某负责赌场开门、清洁打扫卫生等工作,赌场按照庄家每把盈利100以上抽取10元的标准即按照庄家盈利的百分之十抽取水钱获利,抽取的水钱由李敬、刘某、方某等人按照不等的数额进行分配。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聚众参赌人员向某、程某、赵某、万某、孙某等20人以及围观观看赌博人员文某、冉某、李某、张某等7人。被告人李敬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安民警查获赌场时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至被逮捕以前,被告人李敬被实际羁押29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涉案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情况说明、证人方国顺、刘某、文某、冉某、李某、向某、程某、赵某、万某、张某、孙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敬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二、对被告人李敬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董艾琳人民陪审员 冯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