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淑红与邢军、王延娟、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红,邢军,王延娟,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452号原告陈淑红,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邢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王延娟,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红与被告邢军、被告王延娟���被告青岛联大利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三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三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淑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雪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