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发元与张梅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元,张梅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1118号原告:王发元,人。被告:张梅花,女,人。原告王发元诉被告张梅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发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发元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发元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发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发元负担。审判员  刘继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