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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刘红樱、杨辉、伍义强、章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章文武,杨辉,伍义强,章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行长。被执行人章文武,男被执行人杨辉,女被执行人伍义强,男被执行人章文芳,女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红樱、杨辉、伍义强、章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第4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