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德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385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余德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四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德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德顺存款4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