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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海云与杨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云,杨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098号原告:罗海云,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才、毕艳玉,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翔宇,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罗海云与被告杨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杨翔宇归还原告罗海云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翔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8日,被告杨翔宇向原告罗海云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万元即月利率2%,还款日期2014年11月8日前。次日,原告通过案外人何萍账户向被告转账交付50万元。嗣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8日前,之后的利息以及借款本金至今未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翔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海云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杨翔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国战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