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瑞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瑞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瑞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麻家塔乡骆驼场村。法定代表人;宋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瑞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神木县瑞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4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5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双达建筑有限公司在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支付申请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