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民终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云辉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云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6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辉,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金泰雅园1-2-602。原审原告: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6号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7770XXXX负责人:马连明,职务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云辉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号民初1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素霞审判员  邹辉平审判员  李贵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铭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