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弟、祝运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成弟,祝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1008号新兴企业总部5楼。被执行人:张成弟,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祝运连,女,,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弟、祝运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经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正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650416.0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