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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580陈红方与顾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方,顾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方,女,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所地海门市,经常居住地海门市。被执行人:顾云成,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方与被执行人顾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4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沈 波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季凯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