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慧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83号被执行人吕慧良,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吕慧良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慧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慧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慧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顺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