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威和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威,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346号原告沈威。被告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威诉被告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威撤回对薄』告陈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原告沈威负担。审判员 王雅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