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彬芬与陈世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芬,陈世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508号原告:李彬芬,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强,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钟,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芬与被告陈世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芬于2017年8月7日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彬芬撤回对被告陈世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李彬芬负担。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