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691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691号原告:徐某,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淑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