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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友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723号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708室。法定代表人:刘英健。被告:赵友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饶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