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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诗平与潘军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平,潘军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144号原告:刘诗平,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被告:潘军辉,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原告刘诗平与被告潘军辉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409元,减半收取3704.5元,由原告刘诗平自愿负担。审判长  胡伍根审判员  曾国平审判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