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子军与张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军,张老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425号原告:刘子军,男,现住瓜州。被告:张老三,男。原告刘子军与被告张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子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子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