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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之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宋兰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286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凯元,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兰振,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宋兰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7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兰振给付案款人民币5236.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7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 锐代理审判员  孙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