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文程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38号被执行人:李文程,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执行没收李文程所有的五菱面包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由于李文程所有的五菱面包车资料不齐全,无法拍卖和办理过户等手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攀枝花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没收田仁学、乃古尔沙、胡琴、李翠英、张云红、胡挺、李文程等七人运输毒品罪赃物处置情况说明的函》,征询处置方案和处置价格。攀枝花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7年8月1日向攀枝花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对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物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按照车辆报废标准作价175.00元,此款已上缴攀枝花市财政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有关没收被执行人李文程所有的五菱面包车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