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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德观与张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观,张瑞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296号原告:冯德观,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让,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玲,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德观与被告张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冯德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冯德观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冯德观负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润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