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德观与张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观,张瑞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296号原告:冯德观,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让,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玲,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德观与被告张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冯德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冯德观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冯德观负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润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