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曾朋诉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朋,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南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57号原告曾朋,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孟文静,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1499707。被告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99号新区管委会4楼。法定代表人邵欣然,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飞,地籍法规科干部。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郭安,市长。委托代理人董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547866。委托代理人陈金强,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原告曾朋诉被告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为由,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朋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露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