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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二妹、朱桂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二妹,朱桂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二妹,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2017年5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桂方,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2017年5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以发放补贴的名义多次骗取老年人的钱财,共计372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二人来到武穴市石佛寺镇家家福超市门口,余二妹与被害人陈某1(88岁)搭讪,以发放补贴的名义将陈某1带到石佛寺街二妹餐馆门口,朱桂方谎称为政府工作人员,以先交钱登记后返还补贴的名义骗取陈某1现金500元。2、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二人来到武穴市石佛寺镇胡罗玉村,余二妹、朱桂方谎称朱桂方是政府工作人员,以先交钱登记后返还补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72岁)、邓某1(69岁)现金1800元。3、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二人来到武穴市石佛寺镇八里街,余二妹、朱桂方谎称朱桂方是村干部,以发放合作医疗补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胡某1(71岁)、胡某2(72岁)现金1000元。4、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二人来到武穴市武月大酒店对面郭强垸路口,余二妹、朱桂方以村支书发放补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73岁)80元。5、2017年3月5日,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二人来到武穴市广济公园附近,余二妹、朱桂方以村支书、妇联主任发放合作医疗补贴先交钱登记后返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2(73岁)现金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孙某、邓某1、胡某1、胡某2、吕某、陈某2的陈述;证人邓某2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老年人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二妹、朱桂方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已退清,酌情从轻处理。鉴于两被告人赃款已退清,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二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桂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友文人民陪审员  钟喜红人民陪审员  邓广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青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