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吴卫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吴卫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6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负责人:李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被告:吴卫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被告吴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覃洪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兰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