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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永钦、唐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钦,唐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曹永钦,男,生于1975年2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唐建中,男,生于1972年1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578号曹永钦与唐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建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唐建中应偿还曹永钦10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