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5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694邱中将与常州市武工粮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中将,常州市武工粮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694号原告:邱中将,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常州市武工粮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韩伟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中将与常州市武工粮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邱中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中将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中将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中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