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冯国正、肖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国正,肖正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正,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正法,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程,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冯国正因与被上诉人肖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7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冯国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国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国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冯国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阳审判员 李文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