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冯国正、肖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国正,肖正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正,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正法,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程,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冯国正因与被上诉人肖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7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冯国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国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国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冯国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阳审判员  李文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