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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与安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安发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31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祥光城市花园。负责人:王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安发,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安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被告安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9552元;2.要求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驾驶黑03-290**号农用车行驶到鸡东县南华大街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停在路边的黑AH65**大众轿车砸坏,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文波无责任,因李文波的车辆黑AH65**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我单位按照保险条款对李文波的损失9552元先行予以赔偿,同时取得了对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安发辩称,事故发生后,其与李文波已经达成协议,赔偿李文波10000元,以后车辆无论发生什么后果都与其无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索赔权转让书、赔款通知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被保险人李文波的修车发票复印件两张),本院认定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修车发票复印件两张,证实李文波的损失为19552元,安发赔偿10000元,保险人赔偿9552元。安发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因复印件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文字内容,且原告一直未向本院提供原件,本院无法核实证据的真伪,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6日,安发醉酒驾驶黑03-290**号奔野320型四轮拖拉机发生侧翻,车辆侧翻后将道路北侧路灯杆砸倒,将李文波停放在北侧道下的黑AH65**号大众小型轿车砸坏。事故发生后,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安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29日,双方就此次事故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次性付给李文波修车费10000元作为此事故的终结赔偿,安发不再就李文波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同日,安发将赔偿款10000元交付李文波,李文波出具收条一份。因李文波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为黑AH65**大众小型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经李文波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李文波给付保险赔偿金9552元。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虽向投保人李文波赔偿保险金9552元,但其无有效证据证实李文波的实际损失,在安发已向李文波赔偿10000元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9552元保险金为可追偿部分;另外,即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所诉的李文波的实际损失金额为19552元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的被保险人李文波在取得保险金之前,就已经于案发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仅向案发主张10000元的赔偿款,放弃了其余损失部分,故对李文波放弃的损失赔偿款,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亦不能向安发行使代位求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贤审 判 员  王俊河人民陪审员  孟庆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刘 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