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洪萍与张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萍,张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357号原告:周洪萍。被告:张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萍诉被告张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200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周洪萍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