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晓剑与张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剑,张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383号原告:郭晓剑。被告:张建刚。原告郭晓剑与被告张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5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17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00元用于经营专卖店,双方约定2017年6月20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诿。被告赵建刚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7年6月15日借条一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00元。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47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贷期限截止日期2017年6月20日之前,将所借款合计人民币¥470000元(大写:肆拾柒万元整)全数归还,否则承担一切后果。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称,原、被告是同学。2013年6月1日,双方入股成立公司,原告入股500000元。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应得分红款60000元,2015年1月开始以利息计算的保底分红50000元。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债权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将500000元的股权及110000元的分红转为债权,并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归还原告140000元,剩余470000元被告未归还。被告给原告出具以上借条。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原告的主张偿还本金4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1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但被告应当根据个条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郭晓剑借款4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