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XX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XX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金珍珍,齐旭君,吴佩华,陈良标,徐丽英,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张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661号 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雄,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XX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大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844328398。 法定代表人:陈良均。 被申请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金珍珍,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齐旭君,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吴佩华,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陈良标,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徐丽英,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XX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3979391Q。 法定代表人:许凯平。 被申请人:朱姣华,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叶伟军,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张晓明,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金珍珍、齐旭君、吴佩华、陈良标、徐丽英、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张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浙XX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金珍珍、齐旭君、吴佩华、陈良标、徐丽英、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张晓明名下的价值5199663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XX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金珍珍、齐旭君、吴佩华、陈良标、徐丽英、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张晓明名下价值5199663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