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易爱文与徐金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爱文,徐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311号申请执行人易爱文,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土桥村二社42号。身份证号:6222XXXX。被执行人徐金朝,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新墩镇城儿闸村小区6号楼1单元6楼,身份证号:6222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爱文与被执行人徐金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