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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起与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起,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李旺,杨新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719号原告:周起,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发,系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代表人:苑庆华,系村主任。第三人:李旺,男,6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第三人:杨新民,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起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李旺、杨新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起负担。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