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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红杰与李洪保、青岛顺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杰,李洪保,青岛顺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1090号原告:陈红杰,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洪保,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顺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678号。法定代表人:宫志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层。主要负责人:王鹏,经理。原告陈红杰诉被告李洪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红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文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陈红杰负担。审判员 刘 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