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审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陈小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陈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8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组织机构代码00253xxx—8。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勇,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小花(系废塑料粉碎清洗加工场业主),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33000元及加处罚款33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永环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3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罚款33000元。罚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罚款33000元及加处罚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玉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芳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