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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6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修运成、刘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运成,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6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修运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松,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址。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松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松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拨被执行人刘松的银行存款1983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