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何飞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55号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飞,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何飞罚金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敬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