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玉飞、杨功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飞,杨功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89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飞,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功彩,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玉飞与被执行人杨功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67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飞于2017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功彩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功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功彩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玉飞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功彩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功彩尚欠王玉飞借款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