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段毅斌与黄际州、邓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毅斌,黄际州,邓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毅斌,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际州,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利平,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毅斌与被执行人黄际州、邓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