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志岗与陈桂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岗,陈桂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688号原告:黄志岗,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陈桂英,女,195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黄志岗与被告陈桂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黄志岗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岗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黄志岗负担。审 判 长 代红兵人民陪审员 曹锦铭人民陪审员 吴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