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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晓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晓东,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徐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晓东在舒兰市×饭店饮酒后,驾驶×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口时,被舒兰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晓东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晓东违反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徐晓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案件提起、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晓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晓东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韩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