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炎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炎枫,梁海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河南望江楼东侧。法定代表人:余伟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炎枫,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海霞,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月琴,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恩平市磐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炎枫、梁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情形。磐谷公司以本案属系列案,对社会影响较大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磐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磐谷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属系列案,对社会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8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给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余炎枫、梁海霞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余炎枫、梁海霞以磐谷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磐谷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磐谷公司所在地的恩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余炎枫、梁海霞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磐谷公司自认本案对社会影响较大,但未能举证证实。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及案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之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磐谷公司管辖异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磐谷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陈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