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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世晓与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晓,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875号原告:周世晓,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北郊京德路石油北库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恒(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东路统一信用社会代码:负责人:李彦君(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乾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世晓诉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世晓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世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晓撤回对被告起诉。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