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东英与刘俊伟秦玉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东英,刘俊伟,秦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叶东英,女性,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云阳县。被执行人:刘俊伟,男性,汉族,1975年0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玉兰,女性,汉族,1979年06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叶东英与被执行人刘俊伟,秦玉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51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俊伟,秦玉兰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东英于2017-0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工商、船舶、支付宝、证券等信息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秦玉兰名下有车辆、房屋,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渝0235执15号案件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玉兰名下的车辆,处置了秦玉兰名下的房产和刘俊伟名下的车库,由于被执行人刘俊伟、秦玉兰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故本案参与分配拍卖房屋款分得10445.00元,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