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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封凡与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凡,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封凡,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封凡与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县XX路XX沟X路段位于XX别苑X号楼XX层XXXX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胜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