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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刚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张丽娟,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原国税局办公楼三楼。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84年12月16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贵州省赫章县妈姑镇。被执行人罗刚,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丽娟、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赫章县中小企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主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故裁定如下: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执135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朝宏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谭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敬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