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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伟、贾琪与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伟,贾琪,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伟,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琪,女,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刚,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高伟、贾琪因与被上诉人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伟、贾琪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伟、贾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